曾兩次因醉酒開車被判處刑罰,可男子吳某不僅不思悔改,還一次次頂格作案。今年5月份,吳某再次醉酒開車,在取保候審期間,又一次醉酒開車。日前,石獅法院以危險駕駛罪,判處其拘役6個月,這是危險駕駛罪中的最高刑期。
2014年,吳某曾因醉駕被石獅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,罰金14000元;2015年,吳某第二次因醉駕被石獅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,罰金13000元。今年,吳某兩次酒后且無證的情況下開車被抓現行。
5月17日晚,吳某在朋友家吃飯,喝了300多克白酒。早就被取消駕駛資格的吳某竟大膽地開起車來,不料在回家途中停在瓊林中路,“斷片”睡著了,后被警方查獲。經鑒定,吳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73mg/100ml,屬于醉酒狀態。公安機關對吳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,并對其取保候審。
誰知,僅僅過了半個月,吳某又一次被查獲。6月5日晚,還在取保候審期間的吳某,和朋友到海邊喝了半公斤洋酒。忘乎所以的他又一次酒后開車,后在市區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。經鑒定,吳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87.72mg/100ml,屬于醉酒狀態。
石獅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吳某曾二次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,現又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輛,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輛,且酒后駕車時血液中的乙醇濃度均達200mg/100ml以上,應予以從重處罰。吳某雖有認罪認罰、預繳罰金等從寬情節,但其不思悔改,主觀惡性大,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,故不對其從輕處罰,依法判處其拘役6個月,并處罰金16000元。這也是危險駕駛罪中的最高刑期。日前,泉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。
6年之間,4次醉駕,3次上法庭,前后被判處的刑期總和9個月,總罰金4.3萬元。據了解,這是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,石獅法院審理的單個以危險駕駛罪名判處的最重刑期和罰金。
(記者鄭秋玉通訊員黃子杰)